抗辩事由是指被诉请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在承认加害事实的情况下,据以主张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相反事实。抗辩事由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免责事由:例如,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受害人承诺行为和自助行为等。
时效届满事实:例如,请求权已经因法定时效期间届满而不受保护。
不可抗力事实: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损害。
不具备因果关系的事实:例如,损害并非由被告的行为直接造成。
受害人过错的事实:例如,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第三人过错的事实:例如,损害是由第三方的行为造成的。
抗辩事由的特征包括:
必须是证明某种客观情况存在的事实,单纯的否认性事实不能作为抗辩事由。
足以导致对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单纯请求谅解的事实也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不能对抗辩事由作扩张解释。
在具体案件中,抗辩事由的适用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例如,在侵权责任案件中,抗辩事由可能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等。在合同案件中,抗辩事由可能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建议在实际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充分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抗辩事由的主张。同时,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抗辩事由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