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和《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以下情况下需要开具发票:
1.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发生租赁、提供技术服务行为时。
2.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
3. 发票是经济活动中卖方(收款方)向买方(付款方)出具的收支凭证,仅在发生经济活动时需要开具。
4. 对于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时,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 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工资薪金、差旅费补助、误餐补助、违约金支出等,也可以凭相关协议、收据或法院判决书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一定需要发票。
6. 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等服务费用,通常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的开具应遵循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