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17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未分配利润”的税会业务。
一、概念及科目核算内容
(一)概念
1.概念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本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2.解释
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构成企业的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有两层含义:一是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二是未指定特定用途的利润。
(二)科目核算内容
1.企业未分配利润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3.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4."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登记从"本年利润"科目转入的本期实现的净利润以及弥补的亏损数;借方登记实际分配的利润数和从"本年利润"料目转入的亏损数;结转后,期末贷方余额表示累计未分配的利润数,若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计未弥补的亏损数。
二、案例解析
[例] A 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8000000元,甲、乙、丙出资比例分别为50%、30%、20%。2022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贷方500000元,2022年实现净利润3000000元。2023年3月31日, A 公司经批准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按照2022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2000000元。 A 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时,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结转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30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0000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300000
借: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150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300000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150000
3.批准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2000000
贷:应付利润﹣﹣甲1000000
贷:应付利润--乙600000
贷:应付利润﹣﹣丙400000
4.结转"利润分配"明细科目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450000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300000
贷: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150000
贷:利润分配﹣﹣应付利润2000000
三、业务提示
(一)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时一般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1.现金股利分配方式。
2.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二)现金股利分配方式账务处理
企业利润分配采用现金股利分配方式的,在批准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贷:应付股利
(三)股票股利分配方式账务处理
1.企业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的,在批准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不做账务处理。
2.待新增股本办理完股权登记和相关增资手续时: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股本
四、涉税解析
(一)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涉税处理
1.以当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2.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自然抵补。
3.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的数额,则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扣除处理。
4.特别提示。会计规定的"亏损"与税法规定的"亏损"不是同一概念,税法规定的"亏损"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进行弥补。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涉税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涉税处理,参见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涉税处理有关内容。
(三)未分配利润分配股利、利润涉税处理
1.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含税现金股利的20%。
2.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人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于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作为支付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4.股份制企业发放股票股利,应按"股本"账户增加的金额按万分之五减半缴纳印花税。
五、政策依据
1.1994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2.1997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3.1998年6月4日《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4.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5.2014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6.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7.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8.2015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