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包括哪些

普通程序包括以下几种:

行政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具体内容包括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刑事诉讼程序

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民事审判程序

普通程序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

行政诉讼程序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其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等各个法定诉讼阶段。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相对独立性和广泛的适用性,适用于各级各类法院审理诉讼案件。

这些程序在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有所不同,但都遵循一些基本的诉讼原则和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