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后需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必须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必须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必须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生产药品时,应当对供应原料、辅料等的供应商进行审核,确保购进、使用的原料、辅料等符合规定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或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不得出厂销售。
委托生产药品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方必须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GMP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