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主要根据以下方面进行:
善意合并:被合并企业同意合并企业提出的合并条件并承诺给予协助,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合并的具体安排。
恶意合并:合并企业在未得到被合并企业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强制手段取得其控制权。
现金合并:合并企业以现金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被合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和负债。
《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6条和126条规定了合并审理的情形,主要涉及共同诉讼的情况。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公告。此外,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等形式。
吸收合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将另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吸收进自己的企业,并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被吸收的企业在合并后丧失法人地位,解散消失。
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企业,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
控股合并:一家企业通过持有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从而实现对另一家企业的控制。
这些方面共同构成了合并的基础,确保了合并过程的合法性、有效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