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赔十”是中国食品安全法已经确立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日前,遵义一商家就因为所售茶叶中其产品标识含有冬虫夏草,消费者认为其属于不应添加物质,索以十倍赔偿。最终经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商家退还商品款,并十倍支付赔偿金24000元。
根据法院查明,河南消费者宋某在汇川区某经营部花2400元购买了两盒虫草茶。经查看,宋某发现其所购买的虫草茶标识含有冬虫夏草、石斛、灵芝、北芪、红枣、花旗参。
经查询冬虫夏草是中药材,不在药食同源目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因此商家所售卖的虫草茶里面含有冬虫夏草是属于非法添加药材的食品,并且该产品也未标注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以及生产厂家。
宋某随即依法向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要求赔偿,该局组织双方调解无果。宋某遂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对其进行十倍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宋某在被告某经营部购买虫草茶2盒,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虫草茶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经查,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中明确,“严禁使用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中也明确“冬虫夏草属中药材,不属于药食两用物质”。涉案虫草茶产品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属于普通食品,但组成配料中却添加了不允许用于普通食品的中药材那曲虫草(冬虫夏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因此,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宋某向被告某经营部退还涉案虫草茶两盒(每盒12罐);若未能退还,则按每盒1200元予以扣除;被告某食品经营部向原告宋某退回虫草茶款2400元,并支付赔偿金2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