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祁连山非法收购 5632 根冬虫夏草,价值18万余元,获刑一年半

据红星新闻,4 月 24 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冬虫夏草案作出一审判决。男子马某某甲因非法收购 5632 根冬虫夏草(价值 180224 元),被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6000 元,涉案虫草全部没收。

2024 年 6 月 12 日,马某某甲开车带着 4 名同村妇女(其中一人是马某某甲的妻子),前往青海省祁连县野牛沟乡、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采挖、收购冬虫夏草。在此期间,马某某甲的妻子等 4 人,在肃南县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盗挖冬虫夏草 82 根,而马某某甲则在祁连县野牛沟乡非法收购虫草 5632 根。6 月 16 日,马某某甲接应同行人员时被警方查获,其藏匿的 5714 根虫草(总价值 18.28 万元)被扣押。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冬虫夏草被列为二级保护植物

早在 2021 年,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发布 2021 年第 15 号公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冬虫夏草就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虫草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且是在原生地天然生长。涉案 5714 根冬虫夏草价值 182848 元,其中马某某甲涉案植物检材 5632 根,价值 180224 元,另外 4 名妇女涉案植物检材 82 根,价值 2624 元。

祁连山林区检察院认为,马某某甲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规,在未依法获得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在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肃南县大河乡大岔村一带,非法收购、运输冬虫夏草 5632 根,价值 180244 元,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中另外 4 人未被起诉。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冬虫夏草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具有重要的药用价值和生态价值。马某某甲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收购虫草数量达 5632 根,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四)项的情形,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虽然马某某甲认罪认罚,但因系被追逃归案,不构成自首。法院结合其初犯、悔罪表现及社区评估意见,决定适用缓刑。最终,马某某甲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6000 元,涉案虫草全部没收。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