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应当缴纳到 国库。具体缴纳方式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在收受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支付系统也成为缴纳罚款的一种便捷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这种方式同样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在特定情况下,如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前往银行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也需在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在行政机关,再由行政机关缴付指定银行。
总结:
行政罚款的主要缴纳方式是到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会直接上缴国库。在特殊情况下,如当场收缴,罚款会在收缴后按规定程序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