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选择“什么都不要”是一个复杂的决定,通常涉及多方面的考量。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和相关的法律条款:
“什么都不要”通常意味着一方自愿放弃其在婚姻期间所拥有的所有财产和权益,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同时也不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或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这种决定必须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不存在被强迫或欺骗的情况。
即使在离婚协议中写明“什么都不要”,双方仍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离婚,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
如果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反悔,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履行离婚协议。
在决定放弃所有权益之前,夫妻双方应认真考虑子女的利益和福祉。即使一方选择放弃抚养权,也可能需要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安排,如定期探望权、抚养费等。
如果夫妻之间有共同债务,即使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放弃了所有财产,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有时候,夫妻双方可能因为感情矛盾、不满或意见不合而选择“什么都不要”。在这种情况下,寻求婚姻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是明智之举,他们可以提供中立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双方公正、合理地解决分歧。
“什么都不要”的决定可能反映了夫妻双方对未来生活的不同规划。有些人可能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彻底与过去划清界限,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综上所述,离婚时选择“什么都不要”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决定,涉及法律、情感和未来规划等多个方面。建议当事人在做出这一决定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