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协议,特别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以下性质:
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并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这意味着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调解协议不仅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还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调解协议还可能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协议必须包含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才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调解协议的形式通常是书面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是必要条件。
调解协议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生效,例如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调节协议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且协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确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