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失踪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自然人必须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任何消息,且这种状态必须持续满两年。如果某人在某地很久没有回来,但知道其具体位置,则不能认为其失踪。
只有失踪自然人的亲属或者配偶等利害关系人才有资格向法院提出宣告其失踪的申请。其他无关主体不能随意认定某人为失联状态。
失踪必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的状态,即自然人最后确切行踪消失后没有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如果失踪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则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综上所述,构成失踪的条件包括: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申请、持续下落不明状态、时间计算以及书面形式申请。这些条件在《民法典》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确保了失联认定的严肃性与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