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下行政处罚可以听证:
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对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且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