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这样做,可行吗?法院判了

租下楼宇后,一边以账户没钱为由拖欠租金,另一边再委托“自家公司”转租收取租金,“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就能高枕无忧吗?近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官提醒,公司应诚信经营,依法合理规避经营风险,不得通过“脱壳”经营等方式逃避债务、规避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悉,2017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名下的一栋仓储楼出租给B公司,合同租赁期为十年。合同约定,B公司拖欠租金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A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追收所欠费用等。

承租仓储楼后,B公司随即委托C公司将仓储楼转租给某酒店,并授权C公司代理签署与某酒店间的租赁协议,收取后续租金等。随后某酒店正式投入使用,租金支付至C公司账户。

自2021年起,B公司开始拖欠A公司租金,累计欠租超过千万元后,A公司向B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并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B公司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B公司清偿租金、滞纳金等,并认为B公司、C公司人格高度混同,实则为同一股东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请求判令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辩称,A公司无证据证明B公司与C公司存在恶意混同经营,两者不属于关联公司,A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出租案涉仓储楼的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B公司长期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故A公司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B公司理应归还案涉仓储楼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租金款项。

关于C公司的责任问题,虽然B公司主张其与C公司系委托代运营关系而非关联公司,但经审理查明,两公司注册地、经营业务、联系方式均相同,B公司控股51%的大股东亦曾多次代表C公司与某酒店签订租赁协议,两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相互授权代理、公司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形。

在承租案涉仓储楼时,B公司与A公司签署合同,并约定向A公司支付租金的账户为B公司账户;当案涉仓储楼转租给某酒店时,B公司却委托C公司进行转租,并由C公司收取某酒店租金,收租账户为C公司名下账户,B公司一边利用C公司从转租业务中获取高额利益,另外却以B公司没钱为由拖欠巨额房租,B公司的行为是在利用合同相对性、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原则设置债务“防火墙”,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B公司与C公司构成人格混同,C公司应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确认A、B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出租仓储楼的约定条款依法解除,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拖欠租金,C公司对B公司所拖欠A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南山法院法官表示,本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法院通过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依法认定被告公司间构成人格混同,通过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刺破两家关联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面纱,有效遏制设立规避债务“防火墙”公司的逃债行为,有力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在此情形下,法律规定了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文 | 记者 李艺戈 通讯员 胡旦 梁世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