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解读】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如下:
1.本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

2.本罪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北京刑事律师陈营指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使用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他人,是指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人,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在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2)必须是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其注册商标,这是本罪的本质特征。(3)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本罪的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也有的是为了谋取某种利益、荣誉或者破坏他人商品的信誉。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1)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2)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3)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4)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2.根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认罪认罚的;(2)取得权利人谅解的;(3)具有悔罪表现的;(4)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3.根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