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吧

一、抚养费的概念: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的子女的部分或者全部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等费用,该费用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给孩子支付抚养费也是父母履行其法定抚养义务。

实践中抚养费给付方式多为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是一方收入较为稳定,按月给付更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一方收入不稳定或者居住地不固定,可能存在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1.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时,法院对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确定至子女满十八周岁为止。同时,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2.协议离婚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范,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子女因生活、教育及医疗支出的费用,父母没有法定的支付义务。但在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大多未完成学业,尚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仍需要父母提供经济支持。因而,实践中,夫妻协议离婚时,若双方就成年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的负担问题达成合意并签订离婚协议的,离婚后,若一方未履行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费用。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抚养费用计算标准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的增加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子女可以要求对方在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内增加抚养费,若与对方就增加抚养费相关事宜协商不成,可另案起诉。同样,要求增加抚养费的,需要符合法定事由,具体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因此,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的一方,须举证证明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或家庭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影响等。若无法举证证明上述法定事由,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一方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并且,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的前提是对方确有能力,若对方客观上确实没有能力增加抚养费,那么,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目的很可能无法实现。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五、抚养费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案件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成年子女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