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开发楼的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政府可能会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土地进行重新规划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例如,原本用于学校建设的土地可能被重新规划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等。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政府可能会对土地的用途进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能会收回土地使用权,以便将土地用于更适合的用途。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如果土地使用方违反了相关法规和规定,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例如,如果土地使用方没有按照规定的用途或时间使用土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建设和开发等。
开发商预期到未来收益可能过低甚至亏本,所以宁愿政府把地收走。在土地市场火热的时候,开发商花高价钱抢购来的地块,持续的楼市调控政策挤压了房地产业的利润率,一些开发商资金压力加大,如果开发出来,亏损可能远超过预付定金,因此甘愿被收回。
政府收购商品房的首要目的是稳定市场,实现快速去库存,减轻房企的资金周转压力,并降低房企大幅降价售房的动力,从而稳定房价。政府回购的房源可以用于人才房、保租房等,是践行多主体供给的有益尝试。
综上所述,政府收回开发楼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土地规划、用途变更、开发逾期、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违规建设、经济因素以及政府回购商品房等多方面。在具体情况下,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