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如何登记户口

孤儿办理户口的流程如下:

提交收养申请书及相关证件

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提交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提供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如果收养继子女,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

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办理户口登记

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其他特殊情况

对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有户口的孤儿,可以根据其户口性质(农村或城镇),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农转非”户口或非农业人口迁移手续。

建议:

孤儿在办理户口时,应确保所有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以便顺利完成收养登记和户口迁移手续。

如果遇到困难,可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获取更详细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