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核算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提供的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及单位。
工伤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赔偿计算
包括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和后续医疗费。
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单位职工出差标准计算。
根据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其他注意事项
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以及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可视同工伤。
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包括因故意犯罪、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自杀等。
以上步骤和原则为工伤核算的基本框架,具体计算方法和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专业律师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