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是否及时上交,以及是否构成违纪或犯罪,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如果收受财物后,在其他人知道这一事实之前主动上交,这通常不被视为违纪行为。
如果上交是在被查处或与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后,为掩饰犯罪而上交的,这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如果上交财物是出于没有受贿故意,并在收到贿赂后立即上交,则不构成犯罪。
如果上交财物是为了避免刑事追究,则仍可能构成犯罪,但退赃行为可能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上交行为应该是自愿的,而不是在外界压力下被迫进行。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提供了具体的法律适用指导。
综合以上因素,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可能不被认定为违纪或犯罪。然而,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