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休后的接收安置地点主要依据个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部队驻地
本人原籍或入伍地
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
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
师级人员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
团级以下人员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
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
需部队出具的材料包括《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
需交给安置单位的材料包括本人与部队确认基金已划入安置地社保账户的证明等
部队应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组织关系等各种手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综上所述,军人退休后的接收安置地点主要根据个人情况、安置政策及特殊规定来确定。建议军人在退休前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并与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安置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