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诉讼程序可以复议

可以复议的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几种:

自然资源确权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自然资源确权的案件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治安处罚:

对于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纳税争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刑事复议、复核

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执行异议复议

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其他特定情况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对执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以上列出的复议程序涵盖了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及执行程序中的复议前置情形。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根据具体案件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复议途径,以有效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