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规,以下行为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
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使用不清晰或误导性的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手段,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价格产生误解。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在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虚假无依据。
在降价后商品上标明的折扣或服务,但实际折扣与标签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