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使用有以下规定: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他现金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开户银行应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支付现金应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现金
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
在特殊情况下规定应转帐结算,而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经申请公司领导同意方可办理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现金保管,确保现金安全
现金保管人员应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现金余额,做到账实相符
现金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现金,防止火灾、盗窃等意外事件
职工因公外出,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费用,应凭有效发票、单据报销
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严禁虚报、多报
所有部门的一切生产经营收入、支出及其他收入、支出都必须通过财务结算,按规定列收、列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现金经管人员不得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得私自借支公款,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签发空头现金支票,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收付现金时必须严格审查原始凭证的真伪,如发现有涂改伪造的单据,发现明显不正常的业务应拒绝办理并扣留有关单据,及时向领导汇报
根据账、款分管原则,现金经管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对无效合同、无合法凭证和合规手续的经济事项,财务部门不得支出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票据)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现金使用,加强财务监督,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