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不能调解的

特别程序案件:

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督促程序案件:

这类案件通常涉及债权债务的催促和确认,不适宜通过调解解决。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涉及宣告某些权利或物品的存在或不存在,不适用于调解。

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分配问题通过法院裁定,不进行调解。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涉及身份关系的确认,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等,不适宜调解。

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再存在,不能通过调解解决。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不适宜通过调解处理。

其他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一些民事案件也不适宜调解,例如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雇凶伤害他人、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等。

交警不可调解的交通事故:

包括当事人无法提供事故证据、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不同意交警调解、未提出调解申请、对检验鉴定有异议等情况。

不适合治安调解的情况:

如雇凶伤害他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挑起事端等。

这些案件因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适宜通过调解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