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法,也称为武装冲突法,是关于战争中可接受行为的法律。它主要包括一系列国际公约、宣言和议定书,旨在规范交战各方的行为,保护平民、伤病员和战俘,以及限制战争手段和方法。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战争法条约和文件:
1899年和1907年签订的海牙诸公约和宣言。
1925年在日内瓦签订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日内瓦议定书》。
1977年签订的《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
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其中包含了关于使用武力的可接受理由和法律。
1856年签订的《巴黎海战宣言》。
1864年在日内瓦签订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
1868年签订的《圣彼得堡宣言》。
1909年签订的《伦敦海战法规宣言》。
1922年在华盛顿签订的《关于在战争中使用潜水艇和有毒气体的条约》。
1922年12月~1923年2月在海牙起草的《空战规则草案》。
1929年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和《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
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国际条约》第四部分关于潜艇作战的规则。
1936年在伦敦签订的《1930年4月22日伦敦条约第四部分关于潜艇作战的规则的议定书》。
1937年签订的《尼翁协定》。
1945年在伦敦签订的《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
1946年在东京颁布的《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
1949年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
1954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
196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使用核及热核武器宣言》。
196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的定义》。
197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用改变环境技术公约》。
1981年开放签署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这些条约和文件构成了战争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涵盖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交战国之间的关系、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对平民和战俘的保护等多个方面。战争法不仅适用于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也适用于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旨在减少战争带来的破坏和人道主义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