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劳动期间享有一系列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有权接受孕期检查、生育保险等孕期保健服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哺乳期结束。
怀孕女职工有权要求调换适合孕妇的工作。
怀孕女职工有权在工作时间进行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并应享有一定的休息时间。
有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以按生育保险要求报销,否则可通过医疗保险报销。
流产情况下,根据妊娠天数,最少15天,最多90天产假,工资照发。
如工作许可,怀孕女职工可申请产前假。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孕妇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确保她们能安全、舒适地度过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