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于提存的物品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如煤、石、草、木、陶瓷等。
如新鲜鱼肉、不易养育的动植物、易耗、易燃、易爆物品。
提存费用与标的物价额不成比例,如需要特殊设备或人工照顾的动物。
低值、易损、易耗物品。
鲜活、易腐物品。
需要专门技术养护的物品。
超大型机械设备、建筑设施。
其他不适于提存的物品。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选择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并将所得价款提存。
需要注意的是,提存制度旨在简化债务履行过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确保债务的清偿。提存不适用的标的物或费用过高的标的物,并不违反提存制度的原则,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