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建房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由建房户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说明建房理由、拟建位置及面积等基本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进行张榜公示(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会到实地进行初审,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符合条件的用地户将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若占用农用地的还需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宅基地获得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会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村民在获得批准后,需按照批准的面积和位置建房,并在建成后由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村民凭此证书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人应先到属地镇(街)查询拟申请建房用地的现行规划及相关管控要求,在符合规划及相关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住宅报建准备工作。
村民提交宅基地及住宅规划报建申请,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民住宅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民住宅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议:
村民在申请建房时,应详细准备好所有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整个申请过程中,村民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公示工作,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若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占用林地,应提前了解相关审批流程和所需材料,确保按时完成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