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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真是指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使用传真方式进行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只有在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才能以电话、短信、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传票或者其他文书。
因此,法院传真是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传真发送诉讼文书的方式,以确认受送达人已经收到相关文书。这种送达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以传真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建议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真时,仔细核对文书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状或其他相关要求,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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