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

《刑法修正案》正式发布。

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应追缴或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也应及时返还。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个人财物,则应予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款都应上缴国库,不得私自处理。

该条款源于2011年2月25日的刑法修正案八,原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二部分是累犯。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的,应被视为累犯,应从重处罚。然而,过失犯罪和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需要注意:

1.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其中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满释放之日。认定累犯时,应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五年内的起始日期。

2.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不应视为累犯,而应在撤销假释后适用数罪并罚。

3.对于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次犯罪,不应视为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此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于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同样不应视为累犯,而应在撤销缓刑后适用数罪并罚。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在于,特殊累犯没有刑度条件与时间条件的限制,但犯罪的性质是特定的、一致的。

累犯的法律后果包括三个方面:应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不能适用假释。